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报务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验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要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
第二章 实验室主要任务
(一)实验教学
第七条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在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八条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
(二)科学研究
第十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在配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及功能开发工作。(三)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第三章 实验队伍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院(系)聘任,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要由一级或二级学科(系)研究所的副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条件充许情况下,可让研究生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经领导批准,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
第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源,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代表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6.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人员定编、职务评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人员调入监督等工作。
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系)审批。
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要设置一些校、院(系)一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管理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三十条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