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仪)的管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学校大精仪评价考核制度,提高使用效益,使大精仪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仪表类、机电类、电子类设备均须进行年度效益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根据《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评价表》(附件一)的评价标准,以使用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对日常管理、机时利用率、功能利用率、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收入、科研项目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分机组自查、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考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二)自查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负责,主要任务是: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依据考核表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10万元(含)-40万元、40万元(含)以上分别填写(附表二);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考核小组。

(三)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成立由院主管领导、实验秘书、部分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考核,主要任务是:对本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定、评分;按时将考核表等资料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四)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核查;核查以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单位,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主要任务:对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管理的大精仪年度使用效益情况作出整体考核评分;对单价4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精仪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20%,对单价1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逐台核查。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按年度考核,每年12月上旬,各设备使用负责人自查,12月中旬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组织考核,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二)每年12月下旬学校组织抽查核定;

(三)每年底公布考核结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有关数据报表。

五、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论证和维修基金资助使用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组和单位,学校给予表彰;

(二)对考核中舞弊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考核不合格设备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根据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处理,对长期(二年以上)利用率低的设备,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学校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需要单位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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