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电子创新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设计艺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湖南大学设计艺术学院,主要用于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活动,致力于从前沿技术出发,融合科技与设计实践,以跨学科团队协作的方式,快速开发智能产品交互原型及并构建交互系统。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四合院实验室主管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实践任务的顺利进行。

(2)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3)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4)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5)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学生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学习、分析工作。

(6)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7)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8)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账建档工作。

(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管理。

(4)负责试剂和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记录。

(5)负责试剂及耗材的库房管理、过期报废。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八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研究院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 9:00-21:0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一条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不能用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盛装食物和饮料。

第十四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

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

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保养和操作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或

管理员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

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传感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传感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传感器设备各类账册,传感器设备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做到安全保管和合理的使用领取。

第二十四条 传感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传感器的安全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采购的传感器设备必须要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损坏、失效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传感器设备必须根据其功能分类存放。所有传感器设备必须有明显的标识。


第六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恢复到未使用前状态,放回指定位置;传感器设备按指定位置存放。

第三十条 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 ~ 25℃)、恒湿(相对湿度 45% ~ 6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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