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湖大校办发[20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校内维修技术人员的作用,适当引进校外维修力量,尤其是生产厂家的维修力量,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管理。每年年底,各单位须填报《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表》,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并报请学校取得经费支持后,按照预算安排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代表学校行使维修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领导,学校恢复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该中心隶属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管理工作和通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维修范围与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包括:仪器仪表(03类)、机电设备(04类)、电子设备(05类)、印刷设备(06类)、卫生医疗器械(07类)、文件设备(08类)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登记在册,且使用一年以上(合同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新购入仪器设备尚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物资设备供应与管理办出面联系供货厂(商)家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首先执行《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湖大行字[2001]11号)第八章的相关规定,然后报修。

凡是单台(件)价值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负责,学校在院(系)承包经费里拨给一定的维修经费。

第六条  对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修、明确责任”的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是指在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分级维修”是指按仪器设备不同价值、不同维修项目确定维修方式;

“明确责任”是指维修计量人员接受任务后,要尽快完成维修任务,并进行校验。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有专家论证和维修方案及其详细的经费预算,经主管领导(院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副院长或副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

界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界定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维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接到《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后,应及时查清损坏原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包括对外维修)并尽快安排维修。承修单位(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人姓名、维修内容(部位)、维修起止时间、所用零配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所耗工时数。维修中申请单位应派人与承修方保持联系。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后,由申请单位验收签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组织,邀请相关人员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

审核。仪器设备完成维修任务后,申请单位在维修单上验收签字,承修单位出具结算票据(附维修申报表、合同等)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核准后,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报销。通过审核程序后,由申报单位财务主管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长签字,凭发票附《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在校计划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维修的,在计划财务处内部转帐。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经费来源及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一)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其使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承包单位除外)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立账,不准挪作他用。

(二)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1.机关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专项维修费中列支;

2.各服务经营实体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本单位经费列支;

3.虽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总账,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本单位创收收入列支;

4.各院(系)的实验室、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下,其维修费在院(系)承包经费中列支;

5.安排校内单位(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其材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合同项目除外),损坏的部件按废品收回。

第八条  所有维修费用均按合同条款或验收合格后,凭结算手续经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账付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并一贯爱护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成绩显著的,在年度评优活动中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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